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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南大学:《经济法概论》第一至五次作业答案

《经济法概论》第一至五次作业答案
第1次作业  主观题答案
三、
1.张某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有:(1)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l/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利,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2)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张某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但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之间并未交付该画,所以乙并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但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孙某应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
4.四方可以协商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5.本题涉及抵押权和质权竞合问题。本题中,甲以价值2000元的马分别抵押和质押于乙、丙,该抵押和质押均有效,但在实现抵押权时,由于该马所卖价值为 1000元,故存在抵押权和质权优先行使的问题。是依据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由抵押权人乙优先行使,还是依据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由质权人丙优先行使,对此存在争议。依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质权均有效,由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平均受偿债权。
6.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
7.本题为合同的担保。乙不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 2000年 10月 8 日。因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在账外给对方回扣、佣金等行为是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该公司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和佣金,并如实入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0.此次促销方案不应包括以下内容:(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的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题中某政府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12.《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本题陕西厂享有"红高粱”米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厂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高粱米”白酒商标,与陕西厂的"红高粱”商标近似,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构成对陕西厂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陕西厂可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1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超市发现面条已经过期,就应当及时将其撤拒并予以销毁,进行妥善处置,以降价出售并企图用明示的方式免除自己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
14.以下情况,药店和制药厂不需要承担责任:(1)药店证明在保管和销售过程中无过错;(2)制药厂证明药品出厂时不存在引起消费者病变的物质;(3)制药厂证明药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并未发现病变物质;(4)消费者在服用该药品时已经超过药品的保质期;(5)该病变物质是因消费者对药品的保管不妥造成的。
15.下列内容应当在藕粉的包装袋上予以注明:(1)藕粉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藕粉所含的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4)藕粉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
16.甲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还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处罚。
1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回族是不食猪肉和猪油的民族,其风俗习惯受到法律保护。米粉店为了自己私利,擅自用猪肉粉替代,是不尊重顾客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米粉店主应当向顾客赔礼道歉,并根据顾客要求退还餐费。
18.消费者要想顺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必须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消费者还要认真核对有关事项是否填写符实;进口商品还应写明产地,原装还是组装等。其次,一旦碰到突发性产品责任事故,应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尽快请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
19.(1)该项发明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该所。
(2)该项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应归该所所有。
(3)该项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20. (1)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制度。当月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那么企业的处理不正确。按每周工作6天计,企业已是延长工时。公休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有权拒绝。企业扣罚构成克扣工资。
四、参考答案
1.(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乙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能够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一样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一样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电视机已经交付给了李某。
(2)王某与李某存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王某负有的义务有: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居间活动,讲诚实,守信用。必要时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王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王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行纪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李某承担。因为电视机的所有权是李某的。
3.该合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妥:
(1)B公司出资为220万美元是不妥的。因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股东投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即900×25%=225万美元,而220万美元低于最低额225万美元。
(2)A 厂以场地所有权出资不妥,按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不能以土地所有权出资。
(3) 双方货币出资不符合规定。按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双方货币出资为(220+20)÷900 =26.67%。
(4)C成立2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1/3是不妥的。因按照合营企业法规定,双方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C优先购买B公司的原材料,产品只能销往中国是不妥的。合资公司的原材料的购买可以在国内外市场购买;合资公司产品的销售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中国政府鼓励合营公司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6)今后C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以弥补亏损不妥。按《证券法》规定,C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4.(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2)电器商场的主张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单某处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5.(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活动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 1名监事也是合法的,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3)《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6. (1)甲公司违约。因该合同有效,甲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交货。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同时并用,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另外《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题合法的定金为: 1500×20%=300万元,根据题意违约金为1500×30%=450万元,所以选择违约金条款。又根据违约金金额和损失金额就高不就低。造成损失300万元不再计算。
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450+ 350+200 =1000(万元)。
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1000万元。
7. 按劳动法律法规,月记薪天数为:
  365 -104(双休日天数,不扣减11天)÷12 =21.75(天)
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中秋节和国庆节有4天属于法定节日,其工资为:
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天)
法定节假日4天的工资:100×300% ×4  = 1200 (元)
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不能补休,这6天的工资为:
100×200% ×6 = 1200(元)
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 
1200 + 1200=2400 (元)
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安排补休,其6天工资为:
  100 ×6 = 600 (元)
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 
  1200 + 600 =1800 (元)
8. 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了"双上限”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
8900元×20个月=17.8万元。
李某月工资为91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
9000元× 12个月=10.8万元。
9.(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某工厂承担。《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出卖人工厂承担。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合同的一方甲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者,甲是生产消费者。
(4)甲可以要求退车。《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约定责任。同时规定,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
(6)甲能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10. (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朱某)。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
(3)冯某预付定金 4 000元合法,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以同时并用。本题中良种鸡款 2万元,合法定金的上限:2万元× 20%=4000(元)。
(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
(5)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


第2次作业  单选题答案

CBCBA  DCCBB  BBCDC  DDBAB  BCDCD  ACBCB   AADCC  CBABB  CBCCD  BDBAD
  
第3次作业  单选题答案

BDCCC  CADDB  ABACB  BCBCD  CCBDA  BCDCC  AABBC   CCCDA  CABAC  DCABC

第4次作业  判断题答案
1错,2对,3对,4对,5对,6对,7错,8错,9对,10对,11错,12对,13对,14错,15错,16对,17错,18错,19错,20对,21错,22错,23错,24对,25对,26错,27对,28错,29对,30对,31对,32错,33错,34对,35错,36对,37对,38错,39错,40对,41错,42对,43错,44错,45对,46对,47对,48对,49错,50对。

第5次作业  判断题答案
51对,52对,53错,54对,55错,56对,57对,58错,59对,60错,61错,62错,63对,64对,65对,66对,67错,68对,69错,70对,71错,72错,73对,74错,75错,76对,77对,78错,79错,80错,81错,82对,83错,84错,85错,86错,87错,88错,89错,90错,91对,92对,93错,94对,95错,96对,97对,98错,99对,10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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